学院管理制度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要求,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中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第三章 评 审 程 序
第六条 学生本人提出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并填写《甘肃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各系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过审查后及时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并报送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系上报的评审结果审核确定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拨付到位后,学院将在15个工作日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一条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